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呈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呈某的保险理赔款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王呈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6万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允许,不许向被告王呈某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民
书记员:李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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