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练习
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安平县天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孙练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张钊,男,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天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王胡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戚建礼。
被告:河北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陵园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戚建礼。
原告孙练习与被告安平县天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河北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练习以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练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练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0元减半收取3995元,由原告孙练习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练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练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0元减半收取3995元,由原告孙练习负担。
审判长:苏红卫
审判员:陈玮
审判员:周彦宗
书记员:贾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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