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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星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红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星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孙红星负担。

审判员  张玉明

书记员:杜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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