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红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星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孙红星负担。
审判员 张玉明
书记员:杜彦博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