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唐县人。
被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闫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2016年10月18日,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150.00元,减半收取计4575.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景全审判员崔晓明人民陪审员董占山
书记员: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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