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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牡丹江市金世元服饰有限公司、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金世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街。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姿,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波,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金世元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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