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金世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街。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姿,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波,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金世元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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