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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安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王金友(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
安某某
赵某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现代花苑102楼5单元302号。
委托代理人王金友,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铁路分局唐山机务段退休工人,现住本区林西东工房新楼115楼2门4号,身份证号xxxx。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安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超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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