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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农民。原告孙某。(系原告之女)原告孙畅。(系原告之次女)委托代理人孙秀玲,农民。委托代理人国皓,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孙某、孙畅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胡国平
书记员: 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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