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利,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郭某某、被告吴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朱晓勤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 陈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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