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无业。
原告:周某某,职员。
原告:仇某。
委托代理人:张娅,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丁某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58号。
负责人:周云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俊杰,公司职员。
被告:徐元计,个体。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乌兰大街金钻广场B座12号。
负责人:宋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静,公司职员。
被告:李树春。
被告:山东寿光万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洛城街道政府驻地(淮高路南侧)。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渤海路南段东侧。
负责人:王玉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军,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周某某、仇某与被告李某某、丁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徐元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李树春、山东寿光万龙实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事故中的伤者薛仕军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未提起诉讼,薛仕军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对方车辆所投交强险需与本案原告等按比例赔付,而薛仕军人身损害赔偿案尚未审理终结,需要等待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闫广练
书记员:韩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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