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京报传媒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庄洋,秦某某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某鸣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刘英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诉被告秦某某鸣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0元,减半收取为501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 裴秋红
人民陪审员 王中民
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
书记员: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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