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唐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唐某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住滦平县两间房乡叶营村后石门。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孙某某、唐某英、唐某龙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孙某某、唐某英、唐某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唐某英、唐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唐某英、唐某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孙某某、唐某英、唐某龙负担。
审判员 尹艳肖
法官助理姚金丽 书记员程月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