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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某与何铁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立某
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
何铁金

原告孙立某。
委托代理人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铁金,个体经营。
原告孙立某与被告何铁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立某委托代理人张连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铁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立某诉称,原、被告系雇佣关系,被告雇佣原告驾驶大货车,月工资4500元。
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1年10月3日止,被告拖欠原告工资5550元。
扣除原告预支的2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550元。
故诉请被告支付工资3550元。
被告何铁金未答辩。


审判长: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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