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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齐某某、王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冀0204民初55号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古冶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住唐山市。被告(兼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秦皇岛工务段卢龙采石场工人,住址同上。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学成、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芝、被告(兼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及利息96000元,共计29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王学成系朋友关系,2012年王学成以购置房产为由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口头约定每月利息7000元。可自2015年11月22日至今两年多时间被告就没再给过原告利息,并于2016年9月14日重新给原告书写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上述借款于2017年4月1日还清。可到还款期限被告还是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认为王学成是在与被告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款并用于家庭生活消费,所以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被告继续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至还清为止,逾期还款期间利息按年息24%标准计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当庭增加诉请:要求被告在原诉请要求利息96000元基础上再增加24000元。被告王学成辩称,我当时借款不是购买房产。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王学成系朋友关系,2012年王学成以购置房产为由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口头约定每月利息7000元。可自2015年11月22日至今两年多时间被告就没再给过原告利息,并于2016年9月14日重新给原告书写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上述借款于2017年4月1日还清。到还款期限,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王学成借原告款项属于与被告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购房。开庭前,被告王学成已还款27000元给原告。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学成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孙某某请求被告王学成偿还借款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学成所借原告款项系与被告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购房。故被告王学成所借上述款项应视为王学成、齐某某的共同债务。原告孙某某请求被告齐某某承担共同债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学成、齐某某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112000元人民币,共计312000元人民币,已付27000元人民币,尚欠285000元人民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学成、齐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申请费2020元,由被告王学成、齐某某负担。如本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XX人民陪审员李静华人民陪审员杜蕊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王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其从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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