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甲
王晓存(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孙某乙
原告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晓存,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5元减半收取5567.5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5元减半收取5567.5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审判长:陈琪
书记员:马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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