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何新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营业部。
负责人:梁永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丙涛,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被保险人,故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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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德芳
书记员:李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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