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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

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毛巾布款4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毛巾布销售业务,被告生产搓澡巾,原告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已多年,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毛巾布用作搓澡巾的内里材料,截止到2017年4月1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毛巾布款4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至今未给付。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毛巾布款44000元。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某某经营毛巾布销售业务,与被告张某某有业务往来,2017年4月11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载明“张某某欠高阳孙某某毛巾款,大写:肆万肆仟元整,小写:44000元欠款人:张某某欠款人身份证号:”。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张某某从原告处购买毛巾布,原、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下原告毛巾布款,应予以给付,原告提交被告张某某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被告张某某尚欠原告孙某某毛巾布款44000元。综上所述,原告孙某某主张判令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毛巾布款4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毛巾布款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保全费46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辉

书记员: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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