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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秋月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秋月,男,1995年1月19日,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辉,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凤栖街588号华中炫彩B座1201室。负责人:齐立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该公司员工。

原告孙秋月、喻龙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秋月、喻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秋月与喻龙共同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喻龙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理赔款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但原告孙秋月未向本院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孙秋月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秋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宏伟

书记员:杨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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