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任县。
委托代理人:魏立峰,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娇,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起诉被告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起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孙某起负担。
审 判 长 杜安龙 人民陪审员 孟那英 人民陪审员 张桂英
书记员:崔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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