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原告:李升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原告孙某某、李某某、李升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300室。
法定代表人:林钦云。
被告:合肥顺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美晨雅阁东苑11幢505。
法定代表人:李囿佰。
原告孙某某、李某某、李升阳与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顺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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