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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李某某等与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县。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居民,住尖山区。原告:井维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农垦社区居民,住。原告:孙家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居民,住。原告:洪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居民,住。原告:王政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农垦社区居民,住。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笑雨,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观江国际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明娇,经理。被告:饶河县顺发中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观江国际1号楼三层南三厅。法定代表人:兰景芝,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春影,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嵇永昆,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侯晓光,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李某某、井维民、孙家鹏、洪源、王政坤与被告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公司)、饶河县顺发中俄贸易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和泰地产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李某某、井维民、孙家鹏、洪源、王政坤撤回对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审判员  孙雁喜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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