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县。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居民,住尖山区。原告:井维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农垦社区居民,住。原告:孙家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居民,住。原告:洪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居民,住。原告:王政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农垦社区居民,住。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笑雨,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观江国际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明娇,经理。被告:饶河县顺发中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观江国际1号楼三层南三厅。法定代表人:兰景芝,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春影,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嵇永昆,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侯晓光,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李某某、井维民、孙家鹏、洪源、王政坤与被告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公司)、饶河县顺发中俄贸易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和泰地产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李某某、井维民、孙家鹏、洪源、王政坤撤回对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审判员 孙雁喜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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