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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娟与秦某某扶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秀娟。
委托代理人卢万英,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娟诉被告秦某某扶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娟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秀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秀娟负担。

审判员  梁春霞

书记员: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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