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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秀娟。委托代理人卢万英,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娟诉被告秦某某扶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娟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秀娟负担。
审判员 梁春霞
书记员: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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