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与依安县中心镇永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
依安县中心镇永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孙某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安县中心镇永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依安县。组织机构代码A6XXXXXX。
法定代表人臧成,职务村主任。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依安县中心镇永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某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献、被告永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臧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自家挖掘机承揽被告永某村委会修路及清理路边顺水沟工程,原告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按约定履行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虽然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未要求给付现款,但被告应在原告催款的合理期限给付原告工程款,现经原告多少次催款,被告仅给付了部分工程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工程款16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依安县中心镇永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工程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依安县中心镇永某村民委员会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履行义务一方如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自家挖掘机承揽被告永某村委会修路及清理路边顺水沟工程,原告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按约定履行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虽然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未要求给付现款,但被告应在原告催款的合理期限给付原告工程款,现经原告多少次催款,被告仅给付了部分工程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工程款16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依安县中心镇永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工程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依安县中心镇永某村民委员会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审判长:尹志尖
审判员:周宝芝
审判员:赵连明

书记员:周春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