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曹某某
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
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458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458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李印贺
审判员:孙绪忠
审判员:张广宁
书记员: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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