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杜江林(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
李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张超(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委托代理人杜江林,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淦河大道1号。
公司负责人曾凡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以主体不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幼萍
书记员: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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