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福林
师凤芹
谷孝英
张某某
张某某
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福林。
委托代理人师凤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谷孝英。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福林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福林的委托代理人师凤芹、谷孝英,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文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唐公交认字(2012)第02-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因冀B×××××号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对于因交通事故而给原告孙福林造成的经济损失110983.82元,应由被告张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与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张某某按过错程度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孙福林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8033.72元。
二、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孙福林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360.08元。
上述一、二项赔偿款并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4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004元,由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负担1745元,原告孙福林负担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唐公交认字(2012)第02-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因冀B×××××号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对于因交通事故而给原告孙福林造成的经济损失110983.82元,应由被告张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与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张某某按过错程度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孙福林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8033.72元。
二、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孙福林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360.08元。
上述一、二项赔偿款并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4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004元,由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负担1745元,原告孙福林负担259元。
审判长:孙桂珍
审判员:董立慧
审判员:蒋世雄
书记员: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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