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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范某某、雒某某、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
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
范某某
雒某某
程某某

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兰旗村。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市密云县人,住北京市密云县。
原告孙某与被告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范某某、雒某某、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
由原告孙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
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长:张春宇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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