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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银、孙某某等与孙某发、孙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蔡旭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石希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西方子桥14弄13号208室。
  被告:石耀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孙某银、孙某某、蔡旭敏诉被告孙某发、孙某某、石希茹、石耀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孙某银、孙某某、蔡旭敏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某银、孙某某、蔡旭敏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银、孙某某、蔡旭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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