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生于1954年5月1日,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金猇苗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31-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夏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贤,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宜昌市金猇苗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书记员: 杨嫚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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