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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孙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代理人胡占龙,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海某所有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北侧,燕顺路东侧潮白人家北区翠竹园12-2-202号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孙海某所有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北侧,燕顺路东侧潮白人家北区翠竹园12-2-202号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亚光

书记员: 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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