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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孙一连、苗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一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孙鸿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孙某某与孙乃华、孙乃英、孙一连、苗某某、孙鸿涛、孙一春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一连、苗某某、孙鸿涛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孙一连、苗某某、孙鸿涛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宁

书记员:陈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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