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400000040512。法定代表人:白翠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石家庄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8715627T。法定代表人:傅栓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家庄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青年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Y。负责人:傅栓增,该公司经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田某某、石家庄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向被告田某某多次送达应诉等法律手续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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