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威县,系受害人齐晓东丈夫。
委托代理人:匡蕊,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立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系受害人齐晓东长子。
委托代理人:匡蕊,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立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部门经理,住河北省威县,系受害人齐晓东次子。
委托代理人:匡蕊,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罗记洋,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建邦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亳州市工业园区淮河路6号天运物流园。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8814502-0。
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路东。
负责人:陈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书英,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孙某某、孙立业、孙立勋诉被告吕智某、亳州市建邦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孙立业、孙立勋委托代理人匡蕊、被告吕智某委托代理人罗记洋、被告人寿财险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书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孙某某、孙立业、孙立勋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共计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后变更诉讼请求为759,180.98元。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近亲属齐晓东受伤并死亡、电动三轮车损坏,其合理损失理应得到赔偿。
皖S×××××号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一份,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寿财险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该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该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仍有不足的及不属于保险公司负担的鉴定费、公估费、尸检费,由被告建邦公司、吕智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皖S×××××号货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孙立勋、孙立业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皖S×××××号货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孙立勋、孙立业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皖S×××××号货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孙立勋、孙立业2,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皖S×××××号货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孙立勋、孙立业560,883.35元;
五、被告吕智某赔偿原告孙某某、孙立勋、孙立业3,760元(已给付2,000元,尚需支付1,760元),被告亳州市建邦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孙某某、孙立勋、孙立业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0元,减半收取5,69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315元,由被告吕智某、亳州市建邦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春爱
书记员: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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