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用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孙用典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丁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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