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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戴其文、追加第三人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张福秋
戴其文
李志刚(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
刘树平
刘润滨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人,现在服刑。
委托代理人:张福秋,男,1957年6月10日,汉族,干部,现住乐亭县。
被告:戴其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理,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树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追加第三人: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润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京唐港。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戴其文、追加第三人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学福
审判员:韩勇
审判员:李爱民

书记员:聂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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