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张福秋
戴其文
李志刚(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
刘树平
刘润滨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人,现在服刑。
委托代理人:张福秋,男,1957年6月10日,汉族,干部,现住乐亭县。
被告:戴其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理,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树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追加第三人: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润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京唐港。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戴其文、追加第三人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学福
审判员:韩勇
审判员:李爱民
书记员:聂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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