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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高来意、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来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
  被告:张桂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
  原告孙某与被告高来意、李某某、张桂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李某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马超负担。

审判员:甄亚丽

书记员:冯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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