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珊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华谊公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隋广胜,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杨乐天,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大庆客运集团龙运客运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珊珊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原审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孙珊珊于2016年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珊珊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珊珊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上诉人孙珊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志晶 审判员 徐荣红 审判员 刘 放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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