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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现军诉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现军
申冰(北京汉周律师事务所)
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戴某某
牛春成

原告孙现军。
委托代理人申冰,北京市汉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10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李云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春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现军与被告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现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93元,由原告孙现军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现军与被告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现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93元,由原告孙现军承担。

审判长:高斌

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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