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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申冰(北京汉周律师事务所)
戴某某
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冰,北京市汉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戴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7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7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俊元

书记员: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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