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唐某有限公司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秀贺,开滦唐某矿物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天赐,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市丰南区福某车队,住所地丰南区黄各庄镇宋家坨村。
负责人高克兵,该车队队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迪,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唐某市丰南区福某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金英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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