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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宇某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孔燕(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
宇某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常枭
盖凤平
张居宝

原告孙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街41号1单元。
委托代理人孔燕,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某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大街368号6楼。
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枭,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盖凤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居宝,公民身份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德街70号4单元401室。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宇某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居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6,991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6,9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文玉

书记员: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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