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04民初1364号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秦赟,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张泽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张泽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被继承人张庆山遗产数额未能确定,本案于2017年10月12日中止审理。现该数额已查明,本案应当恢复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本案诉讼。审判员张建光二○一八年二月五日书记员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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