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某
黄清海(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襄樊新田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常江
张先安(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玉某
委托代理人黄清海,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樊新田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伟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先安,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玉某与被告襄樊新田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玉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玉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孙玉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玉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孙玉某负担。
审判长:邓民
审判员:李安文
审判员:张小明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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