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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玉某,男,,住灵寿县。委托代理人:王卫国、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胜利,男,汉族,住行唐县。
原告孙玉某诉被告刘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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