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马某发
马宗林
原告:孙某某,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发,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林(原告马某发儿子),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计32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计32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欢
审判员:曲善春
审判员:朱延清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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