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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
陈文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科技路26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4143538-X。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上诉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2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2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2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颖
审判员:郭玉田
审判员:赵宏

书记员: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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