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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李某某村民委员会、陈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代海燕(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李某某村民委员会
艾振荣
陈某某
李贵玲
王春雷(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代海燕,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李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光,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艾振荣。
被告陈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贵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陈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李某某村民委员会、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海燕,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李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艾振荣,被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贵玲、王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李某某村民委员会与原告孙某某、被告陈德利之间并不是平等主体,两者之间因承包土地分配发生的纠纷属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李某某村民委员会与原告孙某某、被告陈德利之间并不是平等主体,两者之间因承包土地分配发生的纠纷属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徐晓红
审判员:杨爱华
审判员:李洪斌

书记员: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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