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连军,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楠,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双,男,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安平县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美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双、安平县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平县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安平县西关村南、和平街南的土地,土地面积19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2012【00011】),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告安平县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安平县西关村南、和平街南的土地,土地面积19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2012【00011】),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6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占峰
审判员 李立波
审判员 刘晓玲
书记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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