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刘连军(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李楠(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孙某双
安平县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连军,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楠,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双,男,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安平县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美亚,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安民二初字第1522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安平县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安平县西关村南、和平街南的土地,土地面积19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2012【00011】),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60万元。
现因被告已全部还清原告欠款,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平县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安平县西关村南、和平街南的土地,土地面积19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2012【00011】)的查封。
现因被告已全部还清原告欠款,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平县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安平县西关村南、和平街南的土地,土地面积19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2012【00011】)的查封。
审判长:张占峰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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