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光辉委220组。
委托代理人刘丽红(系孙某某之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203小区1号楼。
被告马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江康城小区31栋2门601室。
委托代理人卜华林,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46969133D。
法定代表人杜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柏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 杨
书记员:吴忠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