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细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浩,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细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涂建锋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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